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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财务核算存在问题

时间:2021-09-10 09:35:51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70 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关于对丁泽成、张小明、戴轶钧、杜水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决定书》”),现将以上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核算、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程管理不规范,供应商送货单、签收单、劳务产值表文档传递不及时,工程施工成本的核算结果与工程资料反映的工程投入不一致。

二、项目预计总成本、总收入调整不及时,未根据工程量的增减、甲供材料、总包配合费等因素及时调整,存在决算前合同毛利偏高情形。

三、未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计提会昌温泉酒店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坏账比例,财务列报不准确。

四、公司财务总监履职情况与事实不符,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二条规定,其中第四项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丁泽成、张小明、戴轶钧、杜水合: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核算、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程管理不规范,供应商送货单、签收单、劳务产值表文档传递不及时,工程施工成本的核算结果与工程资料反映的工程投入不一致。

二、项目预计总成本、总收入调整不及时,未根据工程量的增减、甲供材料、总包配合费等因素及时调整,存在决算前合同毛利偏高情形。

三、未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计提会昌温泉酒店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坏账比例,财务列报不准确。

四、公司财务总监履职情况与事实不符,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二条规定,其中第四项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丁泽成、总经理张小明、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戴轶钧、财务总监杜水合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丁泽成、张小明、戴轶钧、杜水合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