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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7 16:5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湘教发〔2018〕30 号)、《益阳市中小学食堂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益教通〔2021〕6号)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公办幼儿园)食堂管理,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食堂参照执行。
第三条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中小学校按照有利于提高餐饮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控水平、有利于提高学生满意度的原则,根据政策,在不改变自营性质前提下,可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开办学生食堂。
第四条 坚持公益性原则。学生食堂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凡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中小学食堂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零租赁、零折旧。县级财政应落实政策要求,保障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增加的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等费用。
学校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内部管理
第五条 学校食堂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总负责制和在学校财务机构领导下的“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需设立由学生、家长、教师代表组成的食堂膳食管理委员会,参与和监督学校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公开招投标、供餐质量、食品卫生与安全、检查评议等工作。食堂膳食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一年,到期更换。
第六条 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建账,明确财务负责人(也可由学校后勤负责人兼管)。按规定设置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并指派具有一定财会业务知识的人员为财务主管,负责学校食堂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第八条 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要建立健全伙食费收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要建立票据台账和收费档案,做到票款一致。学校食堂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更不得利用票据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和违纪违规活动。
第九条 食堂必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食堂账户指定用于食堂日常收支,严禁将应纳入财政专户的收入及违反规定擅自设立的项目收取的收入缴入食堂账户。
食堂应建立独立的食堂账户核算体系,正确核算伙食成本,按月公布膳食收支账目,按月上报财务报表。
第十条 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做到不相容职务由不同的人员担任。食堂财务机构内部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做到钱账分管。
保管员负责物资验收并如实填制、及时传递“入库单”、“出库单”,登记好“库存物品数量金额明细帐 ”,并负责所保管物资的安全完整。
出纳人员负责售卡(售票)的资金收取及物资采购的资金支付,按规定做好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清楚,现金日清月结无差错,不透支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负责收支的核算,按月核对出纳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会计记录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齐备,会计档案管理规范。按月结算盈亏,并向领导反馈相关信息,提出相关管理意见。
食堂财务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食堂财务档案。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餐饮定价机制。学校食堂应将每天主、副食菜谱及原材料来源、价格进行公示。采取自购制供餐模式的学校食堂,应根据营养食谱,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一律实行明码标价。要按一定比例供应低价菜、中价菜、高价菜,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
采取包餐制供餐模式的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收取伙食费,早餐品种多样,中餐和晚餐必须严格按不低于两荤两素一汤的标准供餐。
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食材成本)原则上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70%。
第三章 物资采购
第十二条 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原则。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
第十三条 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采购人员每学年轮换一次。
第十四条 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物资采购回来后由物资保管员验收过秤入库。采购人员、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在学校自制的“入库单”上均签字认可后据以登记入账。完善物资登记台账,对于采购的所有物资要严格登记台账,详细登记物资采购时间、数量、批号、供货单位等相关事项,所有物资出库都应由厨房负责人、保管员及审批人在学校自制的“出库单”上签字认可后据以登记入账。
第十五条 建立物资采购公开制度。定期由采购人员将采购的品种、数量、单价等填制“采购单”,经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后在学校教职代会上或学校公开栏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开。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食堂提供伙食及财政补助的非偿还资金。主要包括:
(一)伙食收入。指食堂为师生提供伙食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师伙食费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由学校转拨给食堂的营养餐补助资金,除此之外学校不得将预算内、外资金以补助的形式拨入食堂,由财政资金安排的食堂较大的维修和设备购置款项,直接在学校事业经费中核算。
(三)其他收入。指获取上述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食堂剩饭剩菜残值收入等。
第十七条 考虑到学生家长的经济能力,学生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并于每月底结清。学生病事假连续超过三天以上并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按日退还伙食费。
第十八条 实行包餐制供餐的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实行学期初预收(或按月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期末结算,实行多退少补。每月末,应以当月实际发生的支出为依据,在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预收伙食费时,学校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学期末以学生实际就餐次数和学期初计划就餐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找补的伙食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采用充卡消费的食堂,充值时先将款项计入预收款项,然后等正式消费时按实际金额记入伙食收入。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食堂用餐,应按规定交纳伙食费,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并按月交入食堂账户,不得以其他方式抵冲。
第二十条 学生伙食费标准由各校根据就餐成本制定,不得盈利、应力求收支平衡。
第二十一条 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将学校的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以至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支出要以师生服务为中心,要根据“量入为出”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第二十三条 食堂支出成本核算应坚持以食堂提供伙食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不包括各项财政投入的固定资产折旧。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应纳入学校事业经费保障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要严格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食堂支出主要包括:
(一)伙食支出。是指学校食堂开展伙食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
1.伙食原辅材料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支出。如米、面、油、肉、蔬菜和调料等。自营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原则上不得低于伙食标准的 70%。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食堂供餐直接成本不得低于国家营养膳食补助标准。
2.公用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的水电费和燃料费用等。
3.其他材料支出。
(二)其他支出。食堂为提供后勤服务发生的成本性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服务人员费用、零星物品购置维修及支出等。
服务人员费用是指学校食堂聘请临时工所开支的人员工资等支出。
零星物品购置维修及支出是指用于食堂的小型用具、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及设施的维修与更换等支出。
第二十五条 食堂账户不得开支在食堂岗位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的人员经费,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补贴等各项福利,不得列支招待费。
第二十六条 食堂用电、用水、用气应单独设表计费,并严格执行居民价格。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食堂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应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食堂在一定时期内财务收支及财务状况的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二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食堂应当按照学校行政部门要求,根据食堂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后勤财务机构每月要向学校行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报告食堂经营状况,同时,学校须将其结果于次月10日前进行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县教育局财务部门负责对直属及所辖街、乡(镇)学校自营食堂的财务管理情况每学期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或抽查。乡(镇)中心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本乡(镇)初中、小学和幼儿园自营食堂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县教育局内审机构负责开展对学校自营食堂的内部审计工作。学校每学期期末组织教(职)代会对食堂财务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进行公布。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对本校食堂经营业务开展实时检查监督,并每学期对学校食堂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核算,并将其结果于每学期末向家长委员会进行通报。建立学生、教师和家长参与的监督评价制度,对学生、家长、社会满意度不高的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学生伙食费或食堂经费的;
(二)强制学生搭餐,或者通过食堂向学生乱收费的;
(三)设立“小金库”,直接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四)以收取管理费、折旧费等名义从学生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的;
(五)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六)学校以任何形式收取托管企业租金或接受无偿服务的;
(七)学生食堂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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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化县教育局、榕树码头,审计之家编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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