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销售与收款循环法规行为
1 超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范围经营,并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2 实收资本变动未办理相关财务事项或工商变更登记。5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6 私自买卖、变相买卖、倒买倒卖或非法介绍买卖外汇。7 违规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9 违规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10 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13 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用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14 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21 企业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基建项目的自用商品,未确认收入。24 单位信用卡账户资金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或将销货收入及现金存入。28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34 未按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其他纳税资料。39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 向关联企业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41 违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42 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54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未及时按规定处理。59 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64 隐瞒真实情况,虚报国家资本金,骗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65 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67 上市公司违规通过金融机构向关联企业发放委托贷款。69 应当进行产权界定而未进行,隐瞒不报或串通作弊,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71 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规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权益。72 取得资产未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73 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77 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赊账经营、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78 违规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79 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未经批准向外方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80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81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83 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86 将国有土地无偿或低价折股转入改制后企业或公司。87 利用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89 违规划转国有产权或股份转让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90 国有资产转让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91 未按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国有产权转让价款。92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93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与拟受让方串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94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拟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协议签订。97 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手续,将国有资产产权以个人名义注册。98 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未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101 未及时处理盘盈(亏)的存货,造成存货账实不符,引起企业盈亏不实。102 以物易物、抵债等方式取得的存货,涉及补价的,未按规定作相应调整。105 将委托加工存货的运输费、装卸费等计入期间费用。114 当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时,企业未按规定计提存货准备。124 未正确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互相挤占。125 企业领导人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纪活动。126 会计核算未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130 关联企业交易时,材料、产品价格与同期市场价格相差较大。131 关联企业违规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其他成本性支出。137 公司成立(登记)后,股东擅自将认缴的出资抽回。138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139 募集资金未达到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146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少于注册资本的25%。149 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150 违反规定骗取、挪用、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51 未经批准发行或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154 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未按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156 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证券发行核准。157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158 将符合资本化条件融资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或辅助费用,以及汇兑损益等,擅自计入当期损益。164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业务活动。165 企业之间违规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68 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而采用了权益法。170 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相应冲减投资成本。174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未进行投资的现金,即作为投资入账。176 对所属境外机构按政府规定应予报告、备案的事项未按要求报告或备案。177 对所属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总体情况或流失情况不掌握,不报告,不处理。178 对所属境外机构不眀确管理职能机构及工作职责,造成管理失控。182 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184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186 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违规兼职经营同类业务。188 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或不当利益。189 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违规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190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192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193 公司在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未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194 企业清算时,未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隐匿财产。196 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发行公司债券,未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197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201 未经批准擅自实行公司制改制,或者在公司制改制过程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203 清产核资程序或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204 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206 提供虚假情况或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207 在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未妥善处理企业债权债务。208 在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未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209 改制企业未按规定将先征后返的税收及其他财政性拨入资金计入国有资本或国家投资。210 企业改制时,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工会经费”结余转为股份,作为个人投资。212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213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或方法。215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擅自编制或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216 企业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编制或者对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7实的财务会计报告。218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219 未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或财务情况说明书中披露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或方法。
220 企业会计信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或披露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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