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根据2011年1月14日审计署颁布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包含11项内容,具体如下: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主要审查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反映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发展规划等。
(五)工程质量情况;主要审查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揭露和反映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等。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主要审查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是否按照规定实行招标,招标过程中有无低价中标、暗箱操作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主要审查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和管理使用情况,揭露挤占、挪用、套取、截留征地拆迁资金等行为。
(八)环境保护情况;主要审查采取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有效性,分析项目建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
(九)工程造价情况;主要审查已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揭露和反映虚假计量、设计变更不实和造价不合理等问题。
(十)投资绩效情况;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工期实施,评审项目的投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促进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等。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2014年9月18日审计知识问答(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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