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公文或者法律文书写作中,需要保持写作的清晰、严谨而美观。既要重视数字的使用,遵守数字的使用规范,注意数字使用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谨性,追求形式上的得体和统一。同时,也要对数字保持敏感,每当有数字出现的时候,都要与相关事实进行核对、检查。关于数字用法应遵循“得体原则”和“局部体例一致原则”——摘自《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以下简称《出版物上数字用法》)前言部分
(二)应该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及用法
在使用数字进行计量的场合,为达到醒目、易于辨识的效果,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当数值伴随有计量单位时,如:长度、容积、面积、体积、质量、温度、经纬度、音量、频率等等,特别是当计量单位以字母表达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第4.1.1条)
例如:按每天0.7%支付违约金、股权转让款430万、转让的房屋面积为100㎡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法工委发〔2009〕62号)第二部分 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部分······ 11.数字的使用······ 第11.1条规定:序数词、比例、分数、百分比、倍数、时间段、年龄、人数、金额,以及表示重量、长度、面积等计量数值的数字,均用汉字数字表述。示例: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在使用数字进行编号的场合,为达到醒目、易于辨识的效果,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第4.1.2条)例如: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公民身份号码、行政许可登记编号等
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 )第7.3.5.4条规定: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物、现象、事件,其名称的书写形式中包含阿拉伯数字,已经广泛使用而稳定下来,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第4.1.3条)
注:如果要突出简洁醒目的表达效果,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第4.3条第二项)(三)应该用汉字数字的情况及用法
干支纪年、农历月日、历史朝代纪年及其他传统上采用汉字形式的非公历纪年等,应采用汉字数字。(《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第4.2.1条)数字连用表示的概数、含“几”的概数,应采用汉字数字。(《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第4.2.2条)汉语中长期使用已经稳定下来的包含汉字数字形式的词语,应采用汉字数字。(《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第4.2.3条)注1:如果要突出庄重典雅的表达效果,应使用汉字数字。(《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第4.3条第2项)例如: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5月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不写为“13届全国人大3次会议”)、六方会谈(不写为“6方会谈”)注2:《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第5.2.4条规定:......法律文书和财务票据上,应采用大写汉字数字形式记数。例如:3,504元(叁仟伍佰零肆圆)、39,148元(叁万玖仟壹佰肆拾捌圆)(四)两可的情况
1. 如果表达计量或编号所需要用到的数字个数不多,选择汉字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在书写的简洁性和辨识的清晰性两方面没有明显差异时,两种形式均可使用。(《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第4.3条第1项)
例如:第3条(第三条)、3倍(三倍)、100多个规定(一百多个规定)、违法20余次(二十余次)、第25页(第二十五页) 、120周年(一百二十周年)、下午4点40分(下午四点四十分)
注:同样的内容在不同载体所使用形式也可能不同。例如:一部应用类的法律图书中,为了方便读者查询,法条顺序的写作可以用阿拉伯数字,如“如5条、第6条”。但是,对于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应保持庄重与严谨,体现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例如:写作时应当用“依照某某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 在同一场合出现的数字,应遵循“同类别同形式”原则来选择数字的书写形式。如果两数字的表达功能类别相同(比如都是表达年月日时间的数字),或者两数字在上下文中所处的层级相同(比如文章目录中同级标题的编号),应选用相同的形式。反之,如果两数字的表达功能不同,或所处层级不同,可以选用不同的形式。(《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第4.3条第3项)例如:“第一章、第二章”,不写为“第一章、第2章”为便于阅读,四位以上的整数或小数,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分节:(《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第5.1.1条)从小数点起,向左和向右每三位数字一组,组间空四分之一个汉字,即二分之一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四位以内的整数可以不加千分空。
整数部分每三位一组,以“,”分节。小数部分不分节。四位以内的整数可以不分节。
例如:92,300,000、19,351,235.235767、1256
在表示数值的范围时,可采用波浪式连接号“~”或一字线连接号“—”。前后两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相同时,在不造成歧义的情况下,前一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可省略。(《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第5.1.3条)
例如:400~429页、9亿~16亿(不写为9~16亿)、13万元~17万元(不写为13~17万元)、15%~30%(不写为15~30%)、4.3×106~5.7×106(不写为4.3~5.7×106)两个数字连用表示概数时,两数之间不用顿号“、”隔开。(《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第5.2.1条)
年份简写后的数字可以理解为概数时,一般不简写。(《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第5.2条)
注:阿拉伯数字“0”有“零”和“〇”两种汉字书写形式。一个数字用作计量时,其中“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零”,用作编号时,书写形式为“〇”。(《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第5.5条)例如:“3052(个)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三千零五十二”(不写为“三千〇五十二”)、“95.06”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九十五点零六”(不写为“九十五点〇六”)、“公元2012(年)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二〇一二”(不写为“二零一二”)
1. 如果一个数值很大,数值中的“万”“亿”单位可以采用汉字数字,其余部分采用阿拉伯数字。(《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第5.3条第1项)
2. 除上面情况之外的一般数值,不能同时采用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数字。(《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第5.3条第2项)例如:108可以写作“一百零八”,但不应写作“1百零8”“1百08”;4000可以写作“四千”,但不应写作“4千”注:如果用“万”“亿”等单位,前面的数值要相应换算,不能忽视掉单位。例如:合同价款63万,可以写作“630,000”,但不应写作“630,000万”1. 同类数字形式的序次语,带括号的通常位于不带括号的下一层。通常第一层是带有顿号的汉字数字;第二层是带括号的汉字数字;第三层是带下脚点的阿拉伯数字;第四层是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再往下可以是带圈的阿拉伯数字或小写拉丁字母。
示例:一、……(一)……1.……(1)……①/a.……(《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附录B(资料性附录)标点符号若干用法的说明第B.3.8条)2. 一般可根据文章特点选择从某一层序次语开始行文,选定之后应顺着序次语的层次向下行文,但使用层次较低的序次语之后不宜反过来再使用层次更高的序次语。(《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附录B(资料性附录)标点符号若干用法的说明第B.3.8条)3. 第五级及以上结构层次序数可使用带圈的阿拉伯数字、拉丁字母、罗马数字、天干地支等灵活形式,但不得违反相关标点符号使用规则。4. 在各层级正文中,使用天干地支等灵活作序次语,这些序次语后均应使用逗号。法律写作中,除了数字形式的统一,更要与相关事实保持一致。来源:赵宏《法律人思维与写作》(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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