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2017年市发改委立项批复总投资为4300万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为设计变更、人工及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竣工决算工程总投资为5000万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重新进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控制不严,投资超过10%及以上未重新审批。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八、……对投资项目概算要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凡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的,投资项目资本金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以经批准调整后的概算为基数,相应进行调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出资方应增加的资本金。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10%的,其概算调整须报原概算审批单位批准。”2018年,某投资公司公款为在职职工干部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8万元。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4]88号)第三条“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购保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二)受保的人员范围。一般仅限于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但离退休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赴外就医的,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伤害险。(三)保费的财务列支渠道。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在单位的差旅费中列支。特岗人员、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应首先在单位按照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不足的,党政机关在人员经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2018年及2019年,某行政单位房屋租赁收入32万元,直接计入单位“其他收入”科目核算,未上缴市财政,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2018年及2019年,某行政单位应扣缴个人工会会费合计3万元,实际未扣缴到个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第一条“一、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百分之零点五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 ”。2020年,审计对我市某学校2019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时发现:2019年,该学校收取部分应免学费的学生学费48.28万元,其中:春季免学费学生学费24.07万元、秋季免学费学生学费24.21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和《关于2019年秋季全市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潭发改价费〔2019〕36号)年关于学生学费标准的规定。某城市规划管理局2017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2017年应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共计18.48万元,已缴纳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0.31万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17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单位对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17万元自行向税务部门清缴。2020年,审计对我市某局2019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时发现:该局存在超三年未清理的往来款项共计705,007.85元,其中:其他应付款702,500元(某汽车修配厂700,000元,某科技有限公司2,500元)、其他应收款2,507.8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财库〔2013〕209号)第十七条 “(一)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当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的规定。2020年,审计抽查了某乡镇国有资产财务管理以及资产保值增值方面的情况,发现以下问题:资产出租所获收益未缴纳相关税费及非税收入,涉及金额47.10万元。经查,该乡镇对乡敬老院、原乡镇企业房屋等国有资产进行出租,2016年1月-2020年6月收取租金27.10万元,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未缴入非税。另该单位收取某农民合作社工作经费20万元未缴入非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和《XX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执收单位或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的规定。1.某审计局在进行2020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时经抽查发现,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财政全额安排资金的项目中,有30个工程建设项目未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2.市审计局在进行某镇原党委书记、原镇长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时发现,个别工程项目已于2020年3月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截至2021年8月,仍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上述行为均不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不及时将有可能造成项目结余资金滞留在相关单位,影响财政资金效益发挥和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同时,竣工决算不及时还会影响资产交付,长期滞后将导致新增资产价值难以确认,影响单位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不利于资产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并组织专门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及时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做到编报及时、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经查,自2017年初至2021年底,某局采取将业务设计费、招标资料费、房租等收入不入帐等手段,截留资金私设“小金库”;同时分别在下属路灯所和灯艺公司私设“小金库”。以上“小金库”金额共计350.9万元,全部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奖金、通讯费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财政部、审计署《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0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19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七条“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的规定。A省审计机关在对事业单位K单位开展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发现,K单位某年度取得国有资产出租收入2,495,627.89元,仅将其中463,300.00元租金收入于2019年10月22日上缴财政,其余2,032,327.89元直接用于弥补本单位日常经费,包括人员工资、水电费、劳务费、维修费等。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规定,K单位财务账面反映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应依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的规定及时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规定,A省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意见,要求K单位及时将坐支的非税收入共计2,032,327.89元上缴财政,今后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K单位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某市审计局对某行政单位审计发现,该部门救灾库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结余结转资金长期存放基建账户。救灾库于2012年动工,2016年交付使用,2019年由其他部门移交至该部门。截至2021年末,基建账户反映基建拨款1940.7万元,在建工程1831.89万元,银行存款125.64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做相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该单位尽快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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