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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11个低级错误(不要再犯)

时间:2023-11-28 16:13:10

前后矛盾、用词不准、结构混乱……这些看似仅仅是“不仔细”造成的问题,可能反应出编思路和架构的紊乱,大大降低了你的报告质量……

1.内容前后矛盾
×:审计评价意见与发现问题、审计建议等内容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如,在审计评价中予以肯定的方面,却发现存在违规问题;未发现问题的方面,却在审计建议中提出应予完善整改。
√:审计评价意见与后文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建议等有关内容应基本一致,不得冲突。审计评价意见既包括正面评价,也包括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的简要概括。审计建议应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建议的顺序应与反映问题的顺序基本一致。
分析:这类问题主要是责任心不足造成,未注意上下文内容的衔接,盲目套用他人格式,出现审计结论相悖的情况。

2.语法使用错误
×:截止2018年底,尚有××项目补助资金3600万元未拨出。
√:截至2018年底,尚有××项目补助资金3600万元未拨出。
分析:根据语法,“截止”是不及物动词,不能带时间词语做宾语,“截至”后面须带时间词语做宾语。“截止到”相当于“截至”。

3.引用法规未列明发文号和条款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6号)第八章五十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的规定。
分析: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定性时,应列明引用法律法规的发文号和具体条款内容。

4.引用法规名称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分析:这类问题主要是粗心造成的。审计人员常常在网上查找法规,但一些网站发布的法规名称及具体条文不规范,经常出现疏漏,建议尽量在官方网站查找。

5.引用已过时失效的法规
×:对已取得用地批准并已开工但未基本建成的项目尚未按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引用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作为定性法规。
√:上述问题的发生时间为2016年,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于2008年被废止,应适用目前正在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分析: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准确、恰当寻找法规依据,引用的法规应与问题主体和事实对应,法规的生效期间与违规行为发生时间对应。

6.将发布规章制度的通知文号与附件搭配使用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4号)。
分析:部门制定的办法、规定、制度、细则等,一般多以通知形式发布。文号是通知的文号,办法、规定、制度、细则是通知的附件。

7.单位名称首次出现时使用简称
×:市住建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
分析:审计文书中涉及各单位(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名称最好使用全称或标准简称,没有标准简称的,第一次称呼应使用全称,其后如需使用简称,应在第一次使用全称后标注 “(以下简称‘××’)”。

8.文章结构层次序数错误
×:公文结构层次序数标注为“1、”“(一)、”“(1)、”“第一、”。
√:“1.”“(一)”“(1)”“第一,”。
分析:在“1”后应标齐线小圆点,而非顿号。序号如加括号,后面不加其他标点符号。用“第一”表示顺序时,应在其后用逗号,而非顿号。公文结构层次序数依次为: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9.计量单位不规范
×:数、量词使用不规范,在同一审计业务文书中,金额单位“亿元”、“万元”和“元”混用。如3.28亿元,160.97万元,540元。
√:在同一审计业务文书中,金额单位应尽量统一。
分析:有时审计署下发的审计报告框架稿中会统一使用“亿元”、“万元”的金额单位,审计组在撰写报告时,应在基本遵循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恰当使用金额单位,不能生搬硬套、只字不改。

10.文号符号使用错误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
分析:文号中年份的标示符号不应是方括号“[]”,应使用全角中括号“〔〕”(六角括号)。

11.标点符号错误
×:涨幅达到30-40%,金额为10-15万元。
√:标示涨跌幅度时,写法应为“30%到40%”或“30%―40%”;标示金额范围时,写法应为“10万元―15万元”。
分析:在标示数值的范围时,可采用一字线连接号“―”或浪纹线“~”。前后两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相同时,在不造成歧义的情况下,前一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可省略,如果省略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会造成歧义,则不应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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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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